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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福童拍卖会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史丰华  发布时间:2015-01-12  浏览次数:

阿福童拍卖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业的管理,促进校园物资的合理流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范围内的拍卖业管理。

第三条 拍卖是指物主将自己的物品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由参与者报价竞买的一种特殊活动。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自由报价、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四条 凡法律、法规、政策允许买卖的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个人均可拍卖;凡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售的物品,禁止拍卖

第二章 拍卖行和拍卖师

第五条 开办拍卖行由校儿童地球村管委会审核,方准营业。

第六条 拍卖行受理拍卖各种物品的起点,由各拍卖行自行确定。

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由儿童地球村村委会推荐决定。

第三章 拍卖活动

条 《拍卖委托合同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物品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新旧程度、拍卖方式、各种费用标准、货款交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条 拍卖行须在拍卖前7日公布拍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在拍卖活动中,如竞买人所报最高价低于拍卖底价时,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有权宣布此项拍卖暂时取消。
    第十条 拍卖成交以拍卖师下锤的方法表示。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行要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一经成交,买卖双方均不得反悔。《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成交物品的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成交价格、交割地点和日期、货款结算方式和交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竞买人应按《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定的时间支付价款。非当场付款的,必须在成交时支付成交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余款不按时支付的,定金不予退回,拍卖行有权将该物品再拍卖。拍卖行不按约定交付拍卖物品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继续交付实物。
                              

  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儿童地球村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