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
清英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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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廉洁十不准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常青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

保廉合同

甲方名称:常州市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 

乙方名称:                         

见证方:中共武进清英外国语纪律检查委员会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诚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廉洁从业十不准”的要求开展合作。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加强互相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见本合同所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四、对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甲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乙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乙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的《保廉合同》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时,甲方必须给予配合。双方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双方单位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项目信息。

二、甲方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

三、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行贿以及其他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有义务向乙方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甲方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甲方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二、乙方应对其所属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保廉合同》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乙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渠道:邮箱:997060562@qq***;电话86225150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与合同一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见证方:(签字)

 

                                          

 

武进清英外国语学校廉洁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2.不准在学校的运营发展、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物质采购、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接受贿赂;

3.不准接受业务合作伙伴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宴请、聚会、私人旅游和高消费运动、娱乐等活动;

4.不准向合作伙伴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准违反采购决策程序,搞暗箱操作影响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

6.不准将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受到有关方面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7.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同类学校、关联企业和与本学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8.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本学校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禁止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